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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暢通無阻的通道
設計手冊
成為1997前的阻礙物
97前購置單位後成輪椅人士
案主阿明(假名)是一名嚴重四肢傷殘人士,現居於沙田大埔某大型私人屋苑大廈,案主在購入此單位後便不幸發生嚴重工業意外而導致四肢傷殘,隨即而來便要面對大堂沒有輪椅通道設施的障礙,現時居住之大廈大堂設有數層樓梯級,一般人進入了大堂門口後,需要行上樓梯級後始能到達電梯處等候乘撘電梯,正因如此,案主十多年來均不能夠獨自出入,每次出外均需由管理員協助先安裝“活動式鈄台”上落大堂與電梯處,鈄台險峻之餘,亦根本不符合屋宇署發出的安全鈄台條例1比12標準之比例,臨時斜台不但既違法也構成潛在危險,使用活動斜台時更倣如置身於踏上懸空綱線。
控訴無門
合法無理
案主於2001及2005兩度去信『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業主立案法團未有加建殘疾通道,但案情一直處於拖拉狀態,最終經過大堂裝修工程報價、專業治療師屋字環境評估及全體業主詻詢大會的多番磋商後,案件最終列為“調解不成功”處理,至於對方解釋是九七年前之樓宇興建沒有法例監管承建商需要為出入口處設有輪椅通道,而業主及物業管理公司諮詢過專業律師意見後,透過律師回覆案主他的要求不獲接納,案主無奈接受結果。
七年來足不出戶 七年後限時出戶
礙於“1997暢通無阻手冊”的條例下,案主失去平等的待遇權,時光既無法回到97前,法例也沒有追溯權,案主唯有自求多福,入住頭七年他足不出戶,七年後限著出戶次數,因為每次出入都需依賴人手搭建臨時斜台,當踏上斜版後又需其他人從旁協助上落,不但費時、擾人,更構成不平等對待,難道平等需要配合年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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